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能力,防范运行风险,确保基金会各项重大事项安全、合法开展,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二条 重要事项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重大决策;
(二)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2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10%的慈善项目;
(三)涉外慈善项目;
(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第四条 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包括: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2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一次性超过2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三)发生5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四)5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五)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五条 上报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设立专项基金;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的重大事项:
(一)理事会换届;
(二)罢免、增补理事及副秘书长以上人员任命;
(三)接受境外资金捐赠及开展涉外项目;
(四)邀请市级以上领导出席项目活动;
(五)重大慈善项目;
(六)按相关规定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八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按照逐级报告、集体决策的原则,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决策,必要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要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由报告部门或报告人向主管领导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