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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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证书的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申请、使用、保管、变更、年检及注销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证书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提到的证书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和开户许可证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的保管、使用登记和年检等工作,确保证书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 法人登记证管理

第六条 法人登记证是基金会合法存在的证明,必须妥善保管。

第七条 法人登记证的申请和变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法人登记证正本应悬挂在基金会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法人登记证副本应妥善存储在财务部保险柜中。

第九条 法人登记证年检应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第四章 银行开户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基金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必要证明,必须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和变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银行开户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定期对银行开户许可证进行核查,确保其有效性。如发现许可证过期或遗失,应及时向银行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五章 证书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证书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证书应存放在安全、防火、防潮的专用保管箱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证书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记录证书的使用时间、事由、经手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的,须填写《用印(证)申请单》,注明外出使用原件,经理事长同意方可借出,并由秘书处派人陪同前往,用后及时归还。原件使用情况应该详细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严禁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转让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证书注销

第十八条 如基金会发生注销、撤销等情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64号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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