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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是代表基金会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其使用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和式样进行。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基金会内部进行公示。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保管人对印章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环境中,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章程规定,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超出业务范围的事项。

第九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前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十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应现场监督,确保印章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后,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使用时间、用途、批准人、使用人等信息,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印章不得带出基金会办公场所使用,并由专人陪同监督,使用完后立即归还,特殊情况需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且原则上不得在基金会办公场所外留置过夜。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与移交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管责任,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印章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移交应有详细的移交记录,包括移交时间、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等,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但尚未离职期间,应继续承担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责任,直至基金会指定新的印章保管人完全接管印章及相关工作。

第五章 印章的变更与废止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换印章,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公告作废,同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第十八条 印章废止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印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印章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基金会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印章滥用、遗失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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