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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公益资助规定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公益资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公益资助活动,确保资助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开展的所有公益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支持、文化传播、公益科普、课题研究等领域。

第三条 基金会公益资助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章 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

第四条 教育支持项目 包括贫困学生资助、优秀教师奖励、教育设施改善等。

第五条 文化传播项目 包括文化宣传、图书出版、声乐舞蹈或书画比赛、社区文化活动等。

第六条 公益科普项目 包括健康知识讲座与科普宣传、创业支持、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课题研究项目 包括传统文化研究、文化创意与产业发展研究等。

第八条 其他公益项目 包括根据社会需求和基金会宗旨确定的其他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格 申请者应为符合相应资助项目受助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且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报告等,具体根据资助项目及基金会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提交 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基金会指定的申请渠道和方式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基金会设立公益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 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包括资料审查、现场考察、专家咨询等。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选定受助对象

第十七条 受助对象确定 基金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受助对象,并与其签订资助协议。

第十八条 受助对象公示 基金会将受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受助对象管理 基金会对受助对象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方式 基金会根据资助协议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受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时间 基金会在项目资助评审通过且资助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监督 基金会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 受助对象应当按照与基金会签订的项目资助协议及项目实施方案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项目效果等,受助方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会的监督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告 受助对象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基金会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章 项目评估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估 基金会对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估,包括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率、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结 基金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形成项目总结报告,为后续项目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示 基金会将项目评估和总结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规认定 受助者如有违反资助协议、滥用资助资金或项目实施不力等行为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违规处理 基金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警告、暂停资金拨付、追回资金、解除资助协议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规公示 基金会对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 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资助政策、申请程序、评审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社会监督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媒体、捐赠人等对公益资助活动的监督,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反馈机制 基金会建立公益资助活动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处理公众投诉和建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64号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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