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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支出管理办法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的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为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财务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 支出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资金支出应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方案严格执行,确保支出不超预算额度。无预算或预算不足的,应由理事会讨论并集体签署意见同意后进行追加调整。

第五条 基本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付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并集体签署意见。

第三章 支出程序

第七条 资金支付前审批。

(一)基本支出中的以下事项需事前报审批:

涉及差旅费的,经办人需在出差前提交出差请示,列明出差事由、人员、方式、期限、预算等,按相关流程审批。

涉及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经办人需在开会或培训之前提交开会申请,列明开会或培训事由、参与人员、地点、期限、预算等,按相关流程审批。

(二)项目支出在资金支付前需提交付款申请,详细说明付款事由、收款账号信息等,按相关流程审批。

第八条 支付审核。财务对资金支付单据及附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 资金支付。财务根据审批齐全的申请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资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000 元(含)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现金结算,日常结算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减少现金使用;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特殊原因确需支付现金的,经批准后支付现金。

(二)支票或银行转账的使用范围包括:结算起点在 1000 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各类支出。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财务有权拒绝支付,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和理事长对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支付申请的规范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资金支付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审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64号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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